7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鼓勵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高質、高效、高值的綜合利用。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規范條件》要求嚴格控制新建或者單純擴大產能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建設。在“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前提下,進行改擴建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相應落后產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根據《規范條件》,現有再生化學纖維原料(瓶、片)年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短纖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長絲)年生產能力不低于2萬噸。
《規范條件》要求:再生滌綸短纖維的原料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1.2噸/噸;再生滌綸長絲的原料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1.5噸/噸。再生滌綸短纖維的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0.65噸/噸;再生滌綸長絲的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于0.70噸/噸。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86%。
物耗方面:再生原料單耗低于1.25噸/噸,再生滌綸短纖維原料單耗低于1.03噸/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預取向絲原料單耗低于1.03噸/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全牽伸絲原料單耗低于1.05噸/噸。
能耗方面:用于再生滌綸短纖維的原料生產,其綜合能耗低于35千克標準煤/噸,用于再生滌綸長絲的原料生產,其綜合能耗低于40千克標準煤/噸。
再生滌綸短纖維產品綜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標準煤/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預取向絲產品綜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標準煤/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全牽伸絲綜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標準煤/噸。
此外,《規范條件》還對工藝和裝備、生產企業布局、質量與管理、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提出相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