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藥廣告中虛假、夸大、斷言等亂象叢生對農藥廣告的健康發展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作用。隨著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并將于本年度9月1日起開始實施近年來出現的農藥廣告隨意發布虛假、夸大、功效性斷言保證等違法廣告亂象有望得到遏制。
據悉,新《廣告法》中針對農藥廣告專門增加了特有的幾項條款:
新廣告法第二十一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三)說明有效率;(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此條法律規定了所有的農藥廣告必須真實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斷言并借用協會或者專家等進行宣傳背書誤導非安全用藥。如“使用本產品必可增產”“某某機構推薦產品”之類的廣告語就存在違法了。
新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此條法律規定了所有的農藥廣告在發布前必須經過農藥審查機關的審查并且取得審批文號后再可發布讓廣告發布有序進行。
違反以上條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同時新《廣告法》對違法對象進行了明確各方都有“責任田”。劃定紅線后農藥廣告活動中的各方就該種好自己的“責任田”。新廣告法對廣告主(包括農藥經營和生產企業)、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廣告監管機構等各類主體的責任做了界定廣告主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里要指出來的是廣告的設計者或者創意者違反相關條款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廣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較詞匯。
新《廣告法》的修訂明確了各類違法條款并明確了違法對象加重了虛假等廣告的處罰增加了違法成本。新《廣告法》的實施應引起農藥行業企業的重視加強廣告宣傳的內部審核依法科學宣傳。
新法的實施將促進農藥廣告的健康發展提升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及科學性;新法的實施有助于維護農藥行業公平市場秩序和誠信體系的建設有利于保護農戶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用藥環境。 |